俊甫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日期:2024-06-10浏览量: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俊甫书院(以下简称“书院”)议事决策制度,提高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和民主化水平,有力推进书院各项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书院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校党委、校行政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2.书院发展规划、班级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重要改革举措的出台等重要事项;

3.书院各科室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

5.书院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计划支出项目的审议;

6.书院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7.书院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8.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9.书院各类行政审批及各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维护书院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11.涉及俊甫书院协同育工作实施方案相关重大事宜。

(二)事关书院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导师队伍建设及相关职责、选聘、考核、待遇;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基于“一站式”学生社区管理中班级建设规划,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书院党总支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书院党总支书记兼常务副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书院党总支书记兼常务副院长、副书记、副院长。会议原则上必须全体人员到场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全体班子成员到会。根据议题需要,由书院党总支书记兼常务副院长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进行线上参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并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由党政办公室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院党总支书记兼常务副院长同意,一般

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协商后,下次再进行表决,或向校党委请示。党总支书记兼常务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

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书院党总支书记兼常务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由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完整如实记录成员的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特别要详细记录提不同意见成员的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党政联席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总支书记兼常务副院长对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书院各科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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