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了提升校园管理水平,优化育人环境,保证教学楼、办公楼结构的完整性,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新建教学楼、办公楼,一律不准改变主体结构,不准装修。
2、教学楼、办公楼,一般情况下不准加装防盗门。特殊情况,如机要室、财务室需装防盗门者,必须经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批准。
3、凡违反本规定者,学校除强行拆除外,将对单位主管领导、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罚金(作为拆除、复原费用),罚金从本单位办公经费中支出。
4、此规定为《房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