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办:关于在校内悬挂横幅、张贴宣传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1-08   浏览次数:1071


校内各单位:

我校于2005年荣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这标志着全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同时也对校园文化管理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为此,重申学校关于在校内悬挂横幅、张贴宣传品的管理规定,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管理要求

1、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外,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宣传品要贴在指定的宣传栏内。

2、各单位组织的大型活动确需悬挂横幅,组织单位必须将拟订的横幅内容及悬挂地点提前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位置悬挂。

3、宣传内容与活动情况要相符合,宣传形式及文字书写要规范美观。任何单位不得因拉赞助而悬挂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及其他商业宣传品。

4、在活动结束后两天内或横幅出现污损、被风吹落时,申请悬挂的单位应及时收回。

5、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橱窗、阅报栏内张贴商业广告;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宣传橱窗、阅报栏表面张贴任何宣传品。

二、违规处罚

1、校内单位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在《精神文明建设简报》或《综合治理简报》上通报批评,没收相关宣传用品,已是文明单位的,扣除单位文明奖;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该单位当年“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2、如发现校内个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将在《精神文明建设简报》或《综合治理简报》上通报批评,没收相关宣传用品,取消当事人当年“文明个人”的评选资格,并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文明单位”或“文明班级”的评选资格。

3、如发现校外单位或个人有上述违规现象,将没收相关宣传用品,并追究拉赞助单位的责任。

                                 文明办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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